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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以下统称“房屋机构”)等机构合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新建住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下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安徽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安徽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经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公平竞争,优化服务,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与房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公司、营销代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支付佣金或权益,或变相支付佣金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转账、现金支付、实物提供、购物卡券、储值卡券、加油卡、以及各种线上权益等方式支付佣金或权益的行为。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及劳务服务等行为。
(三)直接或间接向房屋合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如利用房屋机构与评估机构合作关系,通过提高评估手续费变相支付佣金等行为。
(四)其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房屋合作机构和个人支付挂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费用或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信贷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要求辖属机构和人员认真执行本公约内容,对苗头性、倾向性和隐蔽性问题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保障公约执行统一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各单位间应互相监督,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及时通过沟通机制反馈涉及单位查证、整改。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涉及的房屋机构,各单位1年内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禁止期内开展业务合作的会员单位视同违反本公约。
第十条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管理,建立暗访制度,明确问题处理路径。对于违反自律公约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者,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按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及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对业务的生效以个人住房贷款征信查询为新老划断标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安徽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