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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是由安徽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AHB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升会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对行业内部争议实行有效调解,稳妥处理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各类交流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安徽省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协会;或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会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制订的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有关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向本会提出书面函件,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资格;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本会提交相关材料,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理事会或1/5以上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协会设理事若干名,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提名的负责人人选,应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方面意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调整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推举继任理事并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任职,并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事项,审定本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聘任或解聘

    (三)审定本会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四)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定重要规章制度、行业自律公约,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进行惩戒或提出惩戒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六)审议本会章程修改等事项;

    (七)审定会员入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的方案;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年度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增预算总额的,或在年度预算总额内进行结构调整金额超过年初预算总额10%的项目;

    (十二)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招聘人员计划;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当选人员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span>

    第三十四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委员会)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三十八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事(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专业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办事机构,执行本章程,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名称统一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成员单位若干家。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情况调研、培训组织、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联席会议等专业性办事机构,参照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管理并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业务工作开展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相关工作、财务执行情况,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单位公示,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4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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